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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*商標認定和保護規(guī)定;*商標代理 |
*商標認定和保護規(guī)定
*商標認定和保護規(guī)定;*商標代理
*一條 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(以下簡稱商標法)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》(以下簡稱實施條例)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第二條 本規(guī)定中的*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。
第三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(jù)材料:
(一)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;商標代理
(二)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(xù)時間的有關材料,包括該商標使用、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;
(三)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(xù)時間、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,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、地域范圍、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;
(四)證明該商標作為*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,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(qū)作為*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;
(五)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(jù)材料,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(chǎn)量、銷售量、銷售收入、利稅、銷售區(qū)域等有關材料。
第四條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(jīng)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(guī)定的,可以依據(jù)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(guī)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,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。
第五條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,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(guī)定的情形,請求保護其*商標的,可以向案件發(fā)生地的市(地、州)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,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。同時,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。
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*商標的申請后,應當對案件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(guī)定的下列情形進行審查:
(一)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注冊的*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,容易導致混淆的;
(二)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經(jīng)在中國注冊的*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,容易誤導公眾,致使該*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。
第七條 省(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)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(qū)內(nèi)市(地、州)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*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。
第八條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(nèi)作出認定,并將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(fā)生地的省(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)工商行政管理部門,抄送當事人所在地的省(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)工商行政管理部門。
第九條 未被認定為*商標的,自認定結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內(nèi),當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標就相同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認定請求。
第十條 商標局、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*商標時,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(guī)定的各項因素,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(guī)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。
第十一條 商標局、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*商標時,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。
第十二條 當事人要求依據(jù)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,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*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。
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*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,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,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(jù)材料的,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*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并作出認定。商標代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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